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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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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想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概念。它涉及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应当如何才最为合理。也可以说,所谓自由主义,就是关于公民在现代国家享有何种权利与义务的学说。从个人一面看,自由意味着公民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应当摆脱(liberity)某些状况,免除(freedom)某些状况,和接受某些约束限制(restrain and limit)。从国家一面看,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之最基本含义是,国家如何保证公民个人的自由,如何以法律形式限制那些妨碍他人(也就是社会公众)自由的行为。由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个人自由能否获得,能否得到保证(不伤及他人同时不被他人伤害),与国家直接相关。因此,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国家学说就是个人主义的另一面;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自由主义学说的核心问题。没有现代国家学说的自由主义,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没有明确个人权利主张的国家学说,不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学说或国家学说。 “公民社会”论者把公民社会、国家和个人作为3个单元来考虑,似乎公民社会可以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而且以公民社会作为对抗国家暴力专制、保护个人的现实力量。在他们看来,公民社会总是具有正面的积极的善的价值。这样的公民社会在欧洲也许存在。但是,建立在行业工会基础之上、与政府在长期博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公民社会的文化、规则、律条,在中国是没有的,有也是负面的居多(比如青洪帮)。当国家体制和国家机器还很成问题时,谈论公民社会其实是虚妄的。在古典皇权体制下,中国有市民社会;而到了现代,即辛亥革命以后,原先的市民社会或被摧毁,或质变为彻底的恶势力,真正的公民社会在1949年后彻底绝迹了。在笔者看来,如今中国的问题,只能是先有良性的国家制度和正常运作,才能有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因此,在中国,自由问题迄今为止只能以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为主轴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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