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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当代西方政治义务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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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自由主义契约论对个体自律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这使得感恩论、互惠论、关联论、公平游戏论以及成员论等替代理论得以产生。但是自由主义并不意味着政治义务与道德的悖论,相反,离开自由主义原则来说明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也会陷入一定的理论困境。因此,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应该在二者的结合中得以说明。 关键词:政治义务 道德 自由主义 由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巨大影响,以及西蒙(A.John Simmons)等人“哲学上的无政府主义”(philosophical anarchism)思潮的流行,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有关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问题又在西方理论界泛起波澜。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一个政治范畴,而不是道德范畴,它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基本的政治经济结构对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公正。换句话说,是正义优先于善,而不是善优先于正义。他说,“严格来说,对于公民不存在一般的政治义务。”[1] 西蒙更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从绝对的意义上说,没有一个国家是道德上合法的”, 因此并不存在一般政治义务的道德基础。[2] 对此,许多学者指出,自由主义把政治义务建立在个体的契约基础上必然导致对政治义务道德基础的否定。因为真实的契约并不存在,而默认的契约(tacit consent)或假设的契约(hypothetical consent)并不产生道德义务。其实,自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同意论”以来,这一关于政治义务的主流传统理论就曾受到休谟等人“功利论”(the theory of utility)的批评。功利论认为,人们履行政治义务并不是因为他们同意这样做,而是功利计算的结果。即履行政治义务能产生互利或避免惩罚。但是,关于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逻辑的研究则表明,政治义务往往并不能使个体的功利最大化。同意论和功利论的局限使新的理论替代范式得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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