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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清末民众的政治参与——基于清末江浙谘议局议员选举的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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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老迈的清政府正面对着帝国的迟暮与斜阳。「夫今日之中国,本千钧一发之际,存亡危急之秋,以言乎外,则机会均等之政策并起于列强,以言乎内,则革命排满之风潮流行于薄海,祸机已兆,后患难言……」。1面对内忧外患交迫之下取舍抉择的利害,清政府发现除了伤筋动骨地施行宪政外,已别无他路可走。1905年清廷向全国人民宣布实行「预备立宪」的基本国策,次年颁布九年预备立宪诏,这成为中国政治参与的开端。谘议局选举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步入了历史的视野。 一 制度表达视野下的政治参与 谘议局的议员由选举产生,而选举必须由其制度保障。1908年7月,宪政编查馆奏进的谘议局章程并选举章程,是当时进行谘议局议员选举的法律依据。其中《谘议局章程》2。第二章「议员」共九条,规定了选举方法、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谘议局选举章程》3则对谘议局的选举事宜做了规定,整个章程分为总纲、初选举、复选举、选举变更、选举诉讼、罚则、专额议员选举方法、附条八章,共115条,基本上涵盖了选举的整个过程。按照《谘议局章程》规定,凡属于本省籍贯的年满25岁的男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才具备选举资格:1、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卓有成绩者;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的得文凭者;3、有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者;4、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5、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省籍的男子,年满 25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在寄居地有一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资格则限制在年满30岁属本省籍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的男子。这些限制分别涉及了财产、性别、年龄和教育程度等方面。从章程分析,清政府照顾的是士绅阶层的参政要求。需办理学务三年以上者,照顾到了「学绅」利益;办理其他公益事务三年以上,有举贡生员以上出身或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者的条规,则给了士绅或在籍为绅者以特权关照;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的条文,对于非本省籍的商人的规定又照顾到了「绅商」的利益,同时它又给予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的得文凭者以选举权,显然也给了新型知识分子以参与的机会。暗示了清王朝想在重建与传统士绅联系纽带的同时也将资本家阶层、新知识分子吸纳入政治体系,从而达到兼顾新旧社会成员的参政要求的目的。但它规定享有选举权者年龄需在25岁以上,享有被选举权者年龄要在30岁以上,同时在校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权,又把年轻而富有变革精神的知识分子拒斥于政治参与的大门外,从而在制度上决定了谘议局兼具保守与进取的特性。从对章程文本解读中得出的以上结论我们将在下文对议员出身背景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虽然章程的规定不免过于严苛,但是 「在西方民权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妇女权利之受限制,财产上之种种要求,亦系经长时期之改革始得免除。中国初建选举制度,未免于此种历史的覆辙,姑不论之。所应注意者,是在这种规定之下,究有多少人合于选民的资格?选举的经过情形如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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