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自决原则在历史上的实践及其含义的演变
|
| |
自决(self determination),通常是指某一人群,特别是具有一定民族意识的人群,自由地决定自己政治地位和前途的权利。它最早是由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提出来的,适应了当时欧洲民族主义兴起的要求。自决遂成为民族主义的最高要求和最集中的体现。自决原则与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等许多原则一样,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泛阐述和实践,并随着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经过本世纪的二次世界大战,自决原则开始深入人心,并在1945年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完成了从一项政治原则向国际法原则的转变。 下面将从自决原则在历史中的实践及其在国际法中的含义这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自决原则的历史实践 自决作为一个民族的最高要求,曾经是民族主义兴起的根本动力。历史表明,每一次重大国际事件之后,都会出现一批新的民族国家,而其合法性基础就是自决原则。 19世纪欧洲拿破仑战争以后,意大利和德意志民族主义觉醒,两个民族终于通过战争等手段脱摆了异族的统治,在19世纪中期分别实现了民族统一,建立了独立的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奥匈帝国、沙皇俄国和奥斯曼帝国因战败或革命而解体,奥地利、爱沙尼亚、阿尔巴尼亚、捷克、立陶宛、匈牙利、拉脱维亚、波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一大批民族国家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实现独立与统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高涨,几乎所有的欧美殖民地都在非殖民化的过程中行使了自己的民族自决权,实现了民族独立,建立了主权国家。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