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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县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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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地方行政建置由汉唐的郡(州)县二级变为行省、路、府、州、县四、五级。处于最底层的县,品秩低微,上司变多,但因其“亲临民事,周知下情” 等不可替代的性质,县级官府在地方统治体系及士大夫心目中,仍然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元代县官的基本面目如何?蒙古贵族统一全国给各地县级官府带来怎样的影响?迄今尚无专题论述。本文拟从建置概况、圆议连署、诸权力运作、官吏选用管理等方面,对元代县级官府作较系统的研究。 (一)县官建置概况 元代的县依户数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而且兼顾了江北、江南两地区的不同情况。江北诸县分等是在至元二年(1265年)合并北方州县的基础上实施的。当时规定: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不及二千户为下县。江南诸县分等延迟到至元二十年(1283年)。针对江南人口稠密的具体情况,上县的规定户数扩大为三万户以上,中县为一万户以上,下县为一万户以下。上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从六品,县丞一员,正八品;主簿一员,从八品;县尉一员,从九品。中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正七品;主簿一员,从八品;县尉一员,从九品。下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从七品;主簿一员,正九品;县尉一员,从九品。“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其下还有首领官典史一至二员及司吏若干名 。以上制度的实施是比较严格的。如婺 州路浦江县“入国朝稽合户版,宜为中县,署达鲁花赤、县尹皆正七品,主簿品亦从八” 。镇江路丹徒、丹阳、金壇三县均为中县,监、尹、簿、尉品秩同上,司吏皆七名。另有尉吏、巡检司吏各一名。首领官典史,丹徒、丹阳二县各一名,金壇县二名 。上述四县官吏员数及品秩,大抵与朝廷制度吻合。县衙之下还设税务、儒学教谕及阴阳学、医学管勾教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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