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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信任和制度秩序:当今中国的信任匮缺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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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和信任是公民国家中民主宪政和法治的基础。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自己决定他们愿意服从谁、信任谁,服从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信任什么样的制度,这就是公共政治合法性。没有公共权力和人民主权之间的自由承诺和信任关系,便没有公民国家的合法性。无论是从公共道德还是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来看,都可以说信任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公民社会中,联系社会群体成员的不只是公众新闻、公共事件、共同遵守的法规程序以及共同认可的公共权威,还有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集体认同。 卢梭曾这样问道,人们怎么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群体中,但仍然“自由如初”?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社会契约”[1]。契约就是承诺和由此建立的人与制度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诺并信守诺言,就可以在不侵犯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建立起集体秩序。在卢梭那里,承诺体现的是自由的精神,因为人在强迫的和不自由的条件下所作出的“承诺”是算不得真承诺的。承诺是在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的情况下由个人的自由意志所作的选择。守诺体现的也是自由的精神。我因守诺而言出必行,我做某事是因为我自己对此有承诺,不是别人逼我做的。当然,在契约关系之外,还可以存在某种保证契约得到履行的强迫或惩罚制度,如法律。但是,一旦契约必须依靠外在制度的力量来实行,契约的自由性质也就发生了质变,契约就此不再是承诺,而变成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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