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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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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对欠发达国家有刺激和抑制两种作用,为此,我国应实施进取性的应对战略,重点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国内公平竞争问题,正确处理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与保护国内产业的关系。 关键词: 国民待遇 实施 公平竞争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政府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人在东道国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境内所享有的待遇;同时,国民待遇中的“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国民与东道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法律规范。法国1789年的《人权宜言》针对欧洲的封建统治,以自由、平等原则为指导,并在国内法中把国民待遇原则扩展到外国人在法国民事权利的适用上,实行了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1826年荷兰民法典第9条第2款,1868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6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27条,1878年南美八国的《利马条约》第1条,都有类似规定。国民待遇在 1883年订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被列为首要原则, 到二十世纪,国民待遇成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成员方应遵守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由于国民待遇原则既有利于排除歧视外国的现象,也允许各国在不歧视外国的基础上保留与别国的不同之处, 因而可以较好地处理不歧视外国与照顾国情的关系。换言之,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在尊重各国国情前提下实现非歧视的原则, 它为各国在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和平共处提供了一个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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