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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经济中价值决定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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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以来的100多年里,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也相应地提出了一些有关价值量决定的疑问。这里简要地谈三个问题。 科技进步对价值量的影响 科技的飞速发展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它对商品价值量有何影响,应该具体分析。其中,有一类科技进步主要表现为科学基本方法的创新、科学规律的深入认识、科学理论的发展及科学发现等。它们是生产技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能力,但它们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之前,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起间接作用,不直接参加到劳动过程中去,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与价值的决定没有直接关系。另一类科技进步表现为新产品的发明,生产方法、生产工具、原材料、工艺技术的改进,信息的加速传递,运输的方便快捷等,它们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更多、更好的产品,对价值量的决定直接产生影响。 后一类科技进步直接引起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它们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又如何呢?有人坚持价值量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有人却主张同劳动生产率成正比。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没有分清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和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马克思多次指出,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使用价值量成正比,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原因就在于,劳动生产率提高时,同量的劳动生产出的商品量增多了,使用价值量也随之成比例增加;但与此同时,耗费在单位商品上的劳动量却相应缩减,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就按比例减少。比如,今天的汽车、电视机、电脑等比起它们刚刚上市的时候,质量、性能大为改进,而价值却大幅度地下降了。因此可以说,整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不会增大商品的价值量,但如果从个别企业观察,劳动生产率高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企业,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就可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是因为,劳动价值论所说的价值是指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即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个别价值。不管商品生产者实际耗费了多少劳动,同质同量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同等的价值,即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因此,如果劳动生产率高于社会一般水平的企业,在同样的时间里能生产出比一般水平多一倍的商品,该企业创造的价值就会加倍。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反之,劳动生产率低于社会一般水平的企业,以同样的劳动时间生产出较少的商品,虽然它在每个商品上耗费了较多的个别劳动,但那些额外支出的劳动却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能形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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