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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工业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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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这个术语可能是在《启蒙辩证法》这本书中首先使用的。霍克海默和我于1947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出版了该书。在我们的草稿中,我们使用的是大众文化(mass culture)。大众文化的倡导者认为,它是这样一种文化,仿佛同时从大众本身产生出来似的,是流行艺术的当代形式。我们为了从一开始就避免与此一致的解释,就采用文化工业代替了它。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把它与文化工业区别开来。文化工业把古老的和熟习的熔铸成一种新的品质。在它的各个分支,特意为大众的消费而制作并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的性质的那些产品,或多或少是有计划地炮制的。各个分支在结构上是相似的,或者至少是互相适应的,以便使它们自己构成一个几乎没有鸿沟的系统。这成其为可能,既是由于当代技术的发展水平,也是由于经济的和行政的集中化。文化工业别有用心地自上而下整合它的消费者。它把分隔了数千年的高雅艺术与低俗艺术的领域强行聚合在一起,结果,双方都深受其害。高雅艺术的严肃性在它的效用被人投机利用时遭到了毁灭;低俗艺术的严肃性在文明的重压下消失殆尽--文明的重压加诸它富于造反精神的抵抗性,而这种抵抗性在社会控制尚未达到整体化的时期,一直都是它所固有的。因此,尽管文化工业无可否认地一直在投机利用它所诉诸的千百万的意识和无意识,但是,大众绝不是首要的,而是次要的:他们是算计的对象,是机器的附属物。顾客不是上帝,不是文化产品的主体,而是客体。文化工业使我们相信事情就是如此。大众媒介是特别为文化工业打磨出来的,它已经把着重点转到了无害的领域。它既不存在首先关心大众的问题,也不是一个传播技术的问题,而是使大众自我膨胀的精神的问题,是他们的主人的声音的问题。文化工业错误地把它对大众的关心用于复制、强化他们的精神,它假设这种精神是被给予的、不可改变的。这种精神如何被改变的问题完全被置之不理。大众不是文化工业的衡量尺度,而是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尽管文化工业本身如果不适应大众就基本上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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