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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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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林 从其法理依据,比较“一国两制”与联邦制 很多人以为,“一国两制”所开列的条件,极其优厚,甚至“较联邦制有过之无不及”,对方没有理由不接受。形式上似乎如此。但其实,联邦制和“一国两制”完全是两个层次的范畴。除了前文所已指出的具体模式上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讲,“一国两制”所隐含的法理依据是,地方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中央授权。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授权的幅度大小,而在于“授权”本身。再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姑且不谈前面已经提到的行政任命程序,仅从立法程序上看,基本法由中央制定、修改和解释。既然是中央给的,也可以随时收回,并且完全“合法”。这就是真正的隐患所在。 联邦制则不然。其主要含义是“地方分权”,而非“中央”授权。“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没有从属关系,而是分立、平行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直接向辖区内的人民负责。两者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之下,“地方”权力,不妨理解为其本身“固有”的。联邦宪法,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参与制定和批准,不得单方面任意变更。双方各行其道、各治其事,如有争端,包括释宪问题,诉诸司法独立的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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