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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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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林 从其提出背景,反思"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所谓"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就其实质含义,长期是与"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倡导相联系的,最早更可以追溯到五六十年代的几次试探性努力。如1955年周恩来首次提出愿意和平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主张国共进行继北伐、抗日战争之后的第三次合作;但败退台湾的蒋介石以"汉贼不两立"作答,还有过"光复大陆"的幻想。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正统"之争,谁都自称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 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陆方面又一度加紧了舆论攻势,有关设想渐趋丰满。如1979年元旦,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的和平统一政策。同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时表示,放弃"解放台湾"的提法,"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发表讲话,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等。凡此已经奠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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