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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微观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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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兴霖 张紧跟 摘要:该文认为,民主建设应该是一种国家主导的民主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主导的社会民主培育的双向互动过程。80年代以来,在政府推动和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下兴起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的建设与发展将构筑起未来中国民主的微观社会基础。 从改革开放20年的民主建设实践来看,在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于理论认识上的某些偏颇,至少使民主建设未能取得预期的效应。为了使中国民主建设能顺利推进,我们必须反思既有的民主理念,重新考虑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式、途径和步骤,尤其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根基问题。本文认为:80年代以来在中国政府的推动和广大农民的参与下,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建设和发展将构筑起社会主义民主的微观社会基础。 一 民主,作为现代国家中预防和反对专制的一种普遍国家形式,最初是一个从对古希腊各种政体比较而抽象出的概念。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次使用“民主”一词时,是用来描述古希腊城邦中一种既不同于君主制,也不同于贵族寡头制的政制形式:即城邦事务是由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通过直接讨论和投票表决方式来做出最终决定。因此,民主从一开始就成为一个政治概念,“它是一种政府形式,在这种政府形式中,权力不是属于某一个,或者某一部分人,而是属于每一个人,或者更确切地说,属于大多数人”。[1](P1)也即是说,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的基础,承认全体公民自由、平等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2](P251)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公民的意志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承认主权在民,确保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以多数人的决定作为政治决策的最终依据。但是,由于现代社会已不具备实行直接民主制的基本条件,因此现代民主并非意味着社会中的多数人直接成为统治者,间接的代议民主制才是现实政制的必然选择。为了更深刻地从政治实践中理解现代民主,有学者将国家权力从学理上分解为所有权与行使权两部分,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属于人民(即政治学或和宪法学上的主权),国家权力的行使权则是指人民委托给其代理人的权力。[3]在政治实践中,国家权力所有权表现为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行使权则表现为国家权力,而“只有当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4](P148)因此,现代民主的关键在于使少数人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能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得以实现。但是,历史证明:“社会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5](P334)在实际运用中,相对集中的国家权力往往是相对分散的公民权利所无法匹敌的,对民主政治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外部不作边界限制、内部不作分权与制衡的国家权力的腐败及肆意践踏公民权利。所以,尽管不乏思想家提醒我们对国家权力太弱而公民权利太强的无政府主义、街头政治、广场政治及由此而产生的多数暴政保持警惕,但对大多数国家而言,为保障民主政治的落实,必须尽可能采取必要的合理方式以保持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在宪法配置及实际运行中的相互平衡,这就是宪政和民主。而由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们往往会越界行使权力,国家权力的滥用是以践踏公民权利为代价的,因此,民主政治如果没有一个成? 斓墓裆缁峒俺墒斓拿裰髦魈?国家制度的民主化超越于民主主体的承受能力,民主政治就会失去赖以运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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