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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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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永桃 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的创造,就象改革之初他们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但村民自治获得如此迅速发展,则是政府强有力的引导和推动的结果,实际是党和国家在“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对乡村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所作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从过去“政社合一”的集权体制转变为村民自治体制,是农村基层政治的重大变迁,是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创新。这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创新的必然性,出自子新时期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要求,出自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出自于化解社会矛盾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村民自治上述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或比较好的地方已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实践证明,党和政府在农村的这一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是成功的。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出现一些阻力和困难的情况下,学术界一部分同志提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应基 层开始,从村、乡镇、县一级一级向上推行,走出一条所谓“农村包围城市”的民主发展道路。 这是一个很值得重视和讨论的问题。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应该搞清楚的问题,即村民自治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它在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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