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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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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政治责任的视角 【 作 者】刘俊生 【作者简介】刘俊生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研究所 北京 102249 【内容提要】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首次将引咎辞职纳入领导干部制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咎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承担政治责任而非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它难以完全制度化。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的政治文化,方是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根本出路。 【摘 要 题】党建纵横•热点聚集 【关 键 词】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政治责任 【 正 文】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化建设,2002年7月,中共中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行例》(1995)的基础上,总结近8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并首次将引咎辞职纳入领导干部制度。本文将对党领导干部的辞职制度,特别是引咎辞职制度,从政治责任的角度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辞职是否责任追究形式 《条例》使用的“辞职”概念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于某种原因辞去自己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而不一定是辞去公职、从而脱离公职部门的行为。根据辞职原因的不同,《条例》将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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