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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法制.人治及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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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之治 法制之治 法治成本 人治成本 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是我国既定的目标追求。然而,与法治相关的理念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上仍显混乱。诚如有些学者痛陈的那样:“近十数年,国人倡言法治,谈论民主,虽精神可嘉,终因游谈无根,不能成就系统的理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可见,澄清法治基本理念,乃法治建设之必须,其中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关系的辨明,即是一例。 一、法治之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中国百年法制变革的历程表明,倾向于法治的仁人志士,往往对良法情有独钟。从清末立法始、中经民国立法再到共和国八届人大期间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都深刻表达着法学家和政治家关于“良法先行”的思想意识。然而,法律运行的逻辑却并未遵循立法者的设定,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没有给中国带来法治的现实,而且整个20世纪是中国历史上人治最为猖獗的时期之一。这必然启示我们思考如下问题:法治之法(良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这是一个既需求诸实践亦需求诸理论的问题。就实践而言,除前述中国20世纪之大量立法并未带来法治实效外,相关例证在国外也屡见不鲜。例如当今亚洲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标榜立宪主义,并以此为基制定了各式各样的宪法。但真正奉行宪政者寥寥,从而使宪法带有明显的“未来政治计划”的特征。宪法作为法治的规范母体并未带来法治的制度母体——宪政,不正说明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殴违吗?何以法治之法并不必然导向法治?这需从法律和法制(法治制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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