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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法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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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与政治论文】论文关键词:道德法律化;礼;人情即法;无讼论文摘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相为表里,甚至融为一体。在今人看来纯属道德范畴的事情,恰恰正是传统法律重点制约规范的对象。加强对传统社会中道德法律化的研究,特别是对道德法律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表现、历史演变及形成的原因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客观评价传统法律体系的历史作用及对现实的影响。 一、道德法律化的内涵与特征分析 探究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必须先探究“德”或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内涵。《康熙字典》引《正韵》言:“凡言德者,善美、正大、光明纯蛇之称也。”《说文解字》释“德”为“登”。段玉裁注“俗谓用力徙前曰德”。总结古人对“德”或道德的解释,概括地说,“德”便是努力向善。道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阶层亦有不同的标准。由于道德内容十分丰富,所以道德法律化的内涵也十分复杂。道德法律化中的“德”,一是相对法律而言,德是目的。这一点在西周表现得尤为突出,周初统治者认为夏、商“不敬其德,乃早坠厥命”。鉴于夏、商的教训,统治者认为为政必须以敬德保天命为目的。于是,用刑用法必须要合乎“敬德”的原则,这就是《尚书》中《康浩》与《多方》中屡次提到的“明德慎罚”。孔子及后世儒家亦将道德作为追求的目的。与战国法家欲建立皆有法式的“法治”王国相比,孔子及后世儒家要建立的是道德的王国。在道德王国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善美的人情来维系,整个社会充满了和谐;“父子有亲,着臣有义,夫妇有另叮,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滕文公》)人人以仁待人是道德王国的特征。二是相对法律而言,道德是一种更高明的治国手段。孔子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作为治国手段,“德”的高明之处在于可以预防犯罪,可以标本兼治,可以使人知耻而不为非。由于“德”同时具备目的与手段两重性,所以以道德为原则的道德法律化势在必行。道德法律化使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了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人情即法,情重于法”。中国以“礼仪之邦”而著称于世。礼重家族、重亲情。父子、兄弟、亲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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