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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现实的链接:“一国两制”模式下的法制发展与协调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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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政治论文集】 摘要: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政策方略调整,停止两个政权对立状态,由此形成在一个国家内实行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共同抗日救国,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的结果,也是国共合作历史经验的结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国两制”的提出,是对抗战时期一国两种不同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它不但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对国家法制演进和协调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国民政府;法律;“一国两制”;法制协调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是新民主主义政权,国民政府是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专政,二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然而,在抗日战争、国共合作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边区政府接受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行政管辖,成为国民政府领导的“特别行政区”。由此,援用国民政府的某些法律就不可避免。这样,出现了两种在本质上不同的法律基于“国共合作”大局的法制协调。这种法制协调,是抗战时期形成的“一国两制”模式的结果。其对于新时期“一国两制”模式下,正确认识港、澳、台乃至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将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一、“一国两制”模式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优选模式 1937年,中共中央向国民政府提出了联合抗日的五项要求和四项保证。其中,“四项保证”从理论上看,已经具备了“一国两制”思想的雏形:第1项“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方针”、第2项“工农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之指导”体现了“一国”思想,即中国共产党承认国民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第3项“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施普选的彻底民主制度”、第4项“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体现了“两制”思想。其中第3项是政治制度,第4项是经济制度,是在“一国”之下实行“特区”制度。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取消两个政权对立状态,在+国家内实行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共同抗日救国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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