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明清时代汉文译著与回族穆斯林宗教法律文化的传布
| | 【内容提要】伊斯兰教具有宗教、法律、伦理三位一体的历史教学论文特点,伊斯兰教法不仅约束着穆斯林的历史教学论文内心世界,也约束这他们的外部行为。伊斯兰教法包括宗教功课、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三方面内容,随着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开始了伊斯兰教法律文化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伊斯兰教中国化的必经之路,明清时代回族学者汉文译著对这一过程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依据文献资料研究了汉文译著活动与教法的传布诸问题,试图从一个方面揭示伊斯兰教中国化的历程。 【关键词】伊斯兰教法 回族 著译 学术界认为,回族的形成是在明代,其标志是汉语成为回回民族的共同语言。随着母语的丧失,回回穆斯林中能读懂伊斯兰教原文经典,准确把握教义、教法者越来越少,引起了严重的宗教危机。“吾教之流于中国者,远处东极,经文匮乏,学人寥落,既传译之不明,复阐扬之无自。”[1]倘有教门之家,尚存三分回回气象,“庸常之辈”,“止知为我教中人,至教之所以为教,究懵懵焉,而莫得其指归,即娴熟经典亦不过记述讽诵而已。间有稍通教律,时亦讲论,又多曲为臆说,骇人听闻,不知者遂奉为典型,彼亦自以为是,而不知返。”[2]回回群体在语言、服饰、姓氏等方面汉化之后,伊斯兰教实际上成为维系民族存在的重要表征,宗教的衰微理所当然引起了回族学者的警觉。教法知识的匮乏使穆斯林的行为规范面临失控是促发汉文译著活动的重要原因。 伊斯兰教是一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12193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