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 |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藏汉文资料,对元朝在西藏地方的历史课改论文征税问题进行了探索,辨析了史书记载上的历史课改论文歧义,认定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既取决于西藏地方归附大蒙古国初期双方的约定,也取决于大蒙古国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同时也是元朝统一制度在西藏的具体体现,征税是可以确定的客观历史事实。元朝在西藏地方征收的税种,包括人丁税、地税和商税等。 【关 键 词】元朝/西藏/征税 一、问题的提出 蒙元时期,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因其俗而柔其人,“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通过设立在中央的宣政院来管理全国的佛教和西藏地方事务,宣政院的院使和帅臣以下官员,由帝师举荐、朝廷任命,其用人原则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注:《元史》卷202《释老传》。)元朝在西藏实施括户、置驿、建制、驻兵、征税等措施,应该说行使了充分而有效的统治。但是,藏文史书却存在不同的记载,最典型的即是所谓忽必烈三次接受八思巴的萨迦派密宗灌顶,并三次向八思巴奉献人口与土地的说法,该说谓:作为第一次灌顶的供养,忽必烈向八思巴奉献了乌思藏13万户;作为第二次灌顶的供养,奉献了藏区三却喀(chol kha);作为最后一次灌顶的供养,忽必烈按照上师八思巴的吩咐,废除了在汉地以人填河的做法,从而拯救了数万人的生命。(注: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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