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宋代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
| | 小学历史教学的论文 对于宋代财产法律制度,法史学界已有较深入的小学历史教学的论文研究。但研究法制史的小学历史教学的论文意义不仅仅在于了解静态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它实际功能的发挥。从近几年的法制史研究来看,学界虽已开始关注这一方面的问题,却稍嫌薄弱,有进一步深入系统研究的必要。 本文从现有史料入手,对宋代汉族地区的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进行了梳理,力图通过对动态的、微观的法律现象的分析,来考察宋代民间财产关系中的矛盾冲突,国家、社会对这种矛盾冲突的调整和解决,以及涉足其中的宋代民众对法制的支持程度。 此处所讲的财产除指私人的物质财富外,还包括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跟个人或团体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纠纷”与“诉讼”则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所处时间段不同,纠纷是诉讼的前提,它有可能发展为诉讼,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有时将通过这两种途径解决的纠纷合称为“争讼”。 一、宋代田宅纠纷与诉讼 在宋代“不抑兼并”的社会背景下,加之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冲击,田宅所有权的出让与转移更为经常化,这期间也夹杂着许多矛盾冲突。本部分的讨论以田宅界至争讼、亲邻优先权争讼、买卖契约争讼为中心而展开。 与宅院间的界至纷争相比,因土地边界所产生的争讼更为常见。强势一方的恶意包占、田宅的长期闲置以及某些特殊田界的可移动性是这类纷争的主要起因。土地侵界事件的频繁发生既与宋代的税收制度关系密切,也与民户生活息息相关。宋代以资产的高低作为国家税收的标准,若疆界不正,土地的出产会有所亏折,难免影响到对国家赋税的供输。若以被侵削之田的出产供输原有田亩的税赋,民户自身的生活常常难以维持,所以,为避免欠负国家税赋,许多人是不得不争。为解决此类纠纷,有的官员从防范抓起,重视教化;有的官员则综合运用刑罚威慑与劝谕手法,责令辖下百姓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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