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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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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晋南北朝农民的经济构成 自西汉中期耦犂推广以来,农民家庭规模发生了某种扩大的倾向,耕织结合的程度也有所加强。曹魏时实行田租户调制,田租仍然征收谷物,户调则征收布帛,以取代过去主要征收货币的各种赋,就是以农民比较普遍实行耕织结合为基础的[1] 。以后,租调制成为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的赋税形态。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农民经济中,自然经济的色彩变得更加浓厚了。 不过,不能认为魏晋南北朝每个农户都既耕且织,实现了实物形态的完全自给自足。由于农家庭经济规模的狭小和自然与社会条件的差异,这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近年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提供了新的有关资料。已经整理出版的“吏民田家蔀”[2] 记载了嘉禾四年、五年长沙郡临湘侯国(县)官田租佃情况,佃田有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两种,根据其收成又分为“熟田”和“旱田”,分别缴纳不同标准的米、布、钱,布与钱可折合成米来缴纳,折算标准大体是1尺布=0.05斗米,1钱=0.00625斗米。据此,可把佃田种类、租税及其比例列表如下: 吴简《吏民田家蔀》佃田种类与租税(单位:米布钱/亩) 二年常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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