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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轻徭薄赋”的由来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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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以农立国,从夏至清历经14个历史阶段,近四千年时间,赋税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变革,前后历经以贡、助、彻法为主要内容的劳役地租制度,田租口赋力役制度,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一条编)法等五个相对稳定、实行时间较长且以农业赋税为骨干的主流税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少统治者不思节俭、穷奢极欲和冗员泛滥、战乱频仍,造成国家仅靠主流税种收入难以解决入不敷出的问题。为了增加收入,平衡财政,各个朝代在主流税制基础上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附加,有时这些被称为“杂派”的附加超过甚至数倍于正课,形成了中国赋税制度外长期加征的积弊,从而屡屡引发了忍无可忍的农民起义,导致改朝换代。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历代王朝都试图通过改革农村赋税制度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自身统治。但并税改制往往在若干年后,又出现种种“杂派”。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公元1610年~1695年)在《明夷待访录》一书中揭示了这一现象,有学者称之为“黄宗羲定律”。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在《“农民减负”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03日)一文中把“黄宗羲定律”用公式来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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