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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2)

      二
   (一)《二年律令》的出土首先解决了这样一个历史疑案,即战国秦汉时期是否存在过关于土地占有的制度。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据此,商鞅变法时似建立了一套田宅占有制度,对不同爵秩等级的人占有田宅的数量进行了制度上的限制。汉代文献中也常能见到“田宅逾制”的说法,[1] 汉代的许多政论家还多次为政府献言,提倡“限民名田”,[2] 汉哀帝时甚至公布过限民名田宅的法令,[3] 这些史实似乎提示汉代存在过关于田宅占有的制度,而且它应该与商鞅变法确立的以“爵秩等级”“名田宅”的制度有渊源关系,确切地说是这一制度的延续。但是,杜佑在《通典·食货·田制上》却说:“(鞅)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4] 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所引吴氏语也持这种说法:“井田受之于公,毋得鬻卖,故王制曰:田里不鬻。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马端临也同意这一说法:“秦废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5] 因此,关于商鞅变法以后特别是西汉王朝建立以后,是否存在田宅名有制度遂成了一桩历史疑案。一些学者基于战国秦汉时期豪强权贵大量占有土地的事实,赞同杜佑和马端临的观点,认为这一时期根本不存在对土地占有的限制,汉代政论家关于限民名田的主张只是以井田制为蓝本的乌托邦式的空泛议论,哀帝和王莽的限田努力也因此遭受失败。[6] 另外一些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鉴于睡虎地秦简中有“受田”的简文,[7] 主张秦统一前实行土地国有制,国家对土地的占有实行限制。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8] 后,土地私有制确立,才放开对土地占有的控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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