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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税草”所用量词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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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历史论文】 内容提要:唐五代税草的量词,除“束”外,还有“围”和“分”。一围等于十束,一束等于十分,一束约为三尺上下。围有大小两种概念,大概念的围即一围等于十束的“围”,小概念的围与束相同,即一围等于一束。由于民间习俗与地方特色,一分也可以称为一把,即“分”与“把”相同或相似。 关键词:税草量词 围 束 分 关于唐五代税草的征收量词,不论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书,都语焉不详。笔者试图利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书,对其加以考论,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从传世文献和敦煌吐鲁番文书可知,唐五代时期的税草是据地征收的,在征收、运输和使用中,草基本上是以“束”为计量单位的,如吐鲁番文书《武周某馆驿给乘长行马驴及粟草帐》A(1)中就有“草壹拾贰束”、“草拾束”、“草贰拾柒束”、“草肆束”、“草伍束”等记载。再如吐鲁番文书《唐西州高昌县出草帐》(A2)共有19行,其中第7—9行为: 康守相贰亩柒束 大女囗小贰亩柒束 张元感壹亩半肆束半 氾和敏贰亩柒束 樊申陁贰亩柒束 马葱元壹亩半 孙元敬贰亩柒束 囗囗寺贰拾捌束 囗元寺贰拾贰 第19行为: 崇圣寺拾肆亩肆拾玖束 另如元稹《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A(3)曰: 严砺又於管内诸州,元和二年两税钱外,加配百姓草共四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七束,每束重一十一斤。 有时候,草的计量单位也被写作“团”。如《太平广记》曰: 唐裴延龄累转司农少卿,寻以本官权判度支。……又奏请:令京兆府两税青苗钱,市草百万团,送苑中。宰臣议,以为若市草百万团,则一方百姓,自冬历夏,搬运不了,又妨夺农务,其事得止。A(4) 这里的“团”为何意?则不得解。 《旧唐书》卷135《裴延龄传》载: 其年(贞元八年),迁户部侍郎、判度支,奏请令京兆府以两税青苗钱市草百万围送苑中。宰相陆贽、赵憬议,以为:“若市送百万围草,即一府百姓,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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