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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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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汉的刍、稿税制度,史籍记载十分简略,以致对刍、稿税的征税数量和征收办法,均不明白;至于刍税同稿税的比例以及刍税与稿税之间是否存在折纳关系等问题,更漠然无所知;尤其是刍税内部,有无类别的区分,几乎不可想象。而所有这一切,都可以从江陵汉简中获得确凿的证据。因此,通过江陵汉简可以看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巨大变化。 为了显示出江陵汉简所反映的西汉前期的刍、稿税制度的变化,有必要先看秦时刍、稿税制度的情况。我们知道,有关秦时刍、稿税制度的文献记载,一共只有三条:一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元年四月,“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二是《淮南子·汜论训》云:“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三是《汉书·主父偃传》谓“秦皇帝……又使天下飞刍輓粟”,颜师古注曰:“运载刍、稿,令其疾至,故曰飞刍也。輓,谓引车船也。”根据上述三条记载,得知秦统一六国后确有征收刍、稿税的制度;而且是用于军需,供狗马禽兽之食,故所征为实物;还不同于“菽粟”,而知为草料、禾秆之类的实物。至于刍、稿税的征税数量、类别及征收办法等,均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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