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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货币制度和货币流通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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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唐王朝建立后,较有政治眼光的统治阶级迅速出台了自己的铸币政策。武德四年(621)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1] 确立了国家铸币的法币地位。与此同时,又继承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绢帛为货币的传统,实行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钱即铜钱,帛则是丝织物的总称,包括锦、绣、绫、罗、绢、絁、绮、缣、紬等,实际上是一种以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货币制度。 就货币制度本身而言,存有明显的缺陷:多元的货币形态不但必然会造成其内部复杂多变的比价问题,容易引起货币流通的混乱,而且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和排他性是相矛盾的。马克思指出:“两个排斥其他一切商品的商品,彼此也是互相排斥的……全部的历史经验总结起来不过是这样:凡是两种商品依法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事实上总是只有一种商品保持着这种地位……而其实也只有估价过高的那种金属才起着价值尺度。”[2] 又说:“价值尺度的职能同价值尺度的二重化是不相容的”。[3] 钱帛兼行制乃是多种商品依法充当货币,造成了法币的多样化,其内部的矛盾冲突自然更加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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