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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工商业利润的流动转化及其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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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资本的构成,大概说来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商人资本、官府资本和官僚商业资本。唐代工商业利润作为商业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就官营国有工商业利润而言,还是就民间工商业利润来说,向产业资本转化甚少是它们流动的共同的显著特点。 一 就官营工商业而言,其利润主要地流入政府财政。如唐前期,各地诸冶监铸造兵农之器,“以给军旅、屯田、居人焉”。[1] 其中所给民屯、居人肯定不会是白给,显然有着充盈财政的目的。安史之乱以后的榷盐、榷酒、榷茶制度,以解决政府财政困难而实行,所获榷利也主要用于宫室、官俸、军费等财政支出。如代宗大历末年时,榷盐之利岁入达到六百余万缗,占到政府财政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宫闱服御、军镶、百官禄俸,皆仰给焉”。[2] 德宗朝,陆贽在《论缘边守备事宜状》中也说:“以编户倾家破产之资,兼有司榷盐税酒之利,总其所入,半以事边,制用若斯,可谓财溃于兵众矣。”[3] 宣宗大中七年(853)前后时的财政岁入情况是:“自河、湟平,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余万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4] 禁榷之利仍占财政总收入的五分之二。以关税、收市、进奉为主的市舶之利,在唐后期成为政府财政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僖宗乾符五年(878),黄巢起义军围攻广州,左仆射于琮惊呼:“南海有市舶之利,岁供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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