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
| |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伴随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租佃关系便出现了。可以说,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地主配置其土地和掠夺地租的主导方式。租佃关系的历程曲折,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地域,往往有各自的特点。如对比西汉和隋唐,在魏晋南北朝,部分租佃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就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认可,同时,本时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远较其他朝代发达,等等。本文拟讨论汉唐间租佃关系的一些问题,不妥之处,敬请教正。 一、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 从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卖买开始,土地私有制便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认可。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诏令“使天下黔首自实田”,实质上是将土地私有制推向了全国。自此而后,封建政府虽然颁行过名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一些思想家和政论家也曾一再宣扬过“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土地私有制却无一例外地为各个封建王朝所继承。于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始终呈现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共存的现象。 无主荒地和没人土地是国有土地最主要的来源。在名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推行期间,封建政府曾允许农民占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或授给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但并没有触动私有土地。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汉初还推行,本身是以承认土地私有为前提的。屯田制推行期间,有人建议恢复井田制,被曹操拒绝了。占田制没有土地还授的规定,和名田制没有多大的区别。均田制有还授的规定,但当封建政府将无主荒地授给农民时,特意确认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民的私有土地,桑田(永业田)便属此类。即便需要归还的露田(口分田),也在土地私有制的制约下,日渐打上私有的烙印,最终转化为私有土地。国有土地日益缩小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