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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基础材料,全面研究了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西汉继承了秦朝的军功赐田和授田制度及其田税征收方式。授田以名籍为准,数量依然是每夫一顷,军功爵者则依次增加,但级差复杂;明确规定二百四十步为亩,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买卖、赠予、世袭。以授田为基础,西汉继续实行定额田税制度,并更具有时代特点:明确规定按顷计算、按户征收;改实物税制为实物、货币并举而以货币为主的制度。这既促进了汉初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加速了个体农民的破产。过去对汉代土地、田税制度的诸多争议因此解决。
   【关 键 词】汉简/授田制/土地私有化/田税制度/小农命运
   【 正 文】
     授田制度是战国通例,而以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最为典型。统一之后,秦始皇整齐制度,把六国的授田制度统一于秦制之下,云梦秦简《田律》的“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云云,就是秦统一以后的通制(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页。)。这“授田之数”就是指授予农民的土地数。农民从官府领取土地之后,无论种与不种、收成如何,都要按照每顷刍三石、稿二石的标准缴纳刍、稿。从法权的角度看,这是土地国有制。董仲舒:“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注:《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7页。),系过秦之词,而非自商鞅以来就实行土地私有制。这已是学界的共识,无须赘言。(注:参见吴荣曾《战国授田制研究》,《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杜绍顺《关于秦代土地所有制的几个问题》,《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李瑞兰《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由来、特征及作用》,《天津师大学报》1985年第3期;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94、102~11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60页。)但是,有秦一代是否都严格实行授田制度?董仲舒所云是否秦代的史影?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秦始皇三十一年曾“使黔首自实田”(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9页。),对此,学术界有两种解释:一是使农民“自行申报所占土地的数量”,国家承认其所申报的土地为合法占有,释“实”为“据实申报”,这是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注:具有代表性的论著如林剑鸣《秦汉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页;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二是允许农民自由开垦、占有土地,释“实”为充实的意思(注: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59页。)。若真如此,无论按哪一种解释,均说明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对土地的严格控制,农民可以自由垦田了;农民垦荒也好、纳税也好,不必“以受田之数”按顷交纳,而是按实耕地进行了,授田制度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使黔首自实田”系《集解》引徐广语,只是孤证,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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