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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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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兼并与地主田庄的形成 唐代前期,推行了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品级分配土地的均田制,旨在通过占田限额、口分还授和限制土地买卖来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不过这种限制大地产发展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的稳定性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不仅数额很高,而且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也比较松弛,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可并卖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这就为地主官僚兼并小农土地提供了合法依据,为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国有土地和小农地产向大土地私有制转化,乃成必然之势。开元、天宝之际,兼并之风愈演愈烈。《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云: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令具文而已。伴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国有土地和小农土地迅速向各类地主手中集聚。他们在兼并来的土地上纷纷置庄管理,地主的田庄、别业便迅速得以发展。天宝十一载(752年)玄宗下诏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1] 安史之乱后,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2] ,田庄、别业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便取代了均田制,成为了当时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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