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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与契合——解读秦汉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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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同文化历史领域中的许多概念,“风俗”或“民俗”一词充满着歧义。20年前出版的第15版《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概述近代以来这一领域的研究状况时指出:“或许没有任何一个研究领域比民俗学更能引起误解”。(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7卷,1980年第15版,第461页。)一部西方出版的民俗学词典收入的民俗定义达21个。(注:张紫晨主编:《中外民俗学词典》“附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大体上说,关于风俗或民俗的看法主要有文化遗留说、精神文化说、民间文学说、传统文化说以及人民大众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说。(注: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对风俗理解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大的差异,一个重要原因是风俗是一个极为驳杂的研究对象,涉及精神和物质层面的几乎所有内容,不同学派或学者的解说通常侧重风俗的一种表现或一个侧面。近十几年来,学界对民俗概念和构成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下述一些富有启发性的意见:民俗研究的主体是民族全体成员的生活文化,其基本结构是物质生产和生活、社会组织、信仰意识和价值体系观念。(注:参见钟敬文:《新的驿程》,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371-393页;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章;程蔷、董乃斌:《唐帝国的精神文明——民俗与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9页;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绪论》。)在我们看来,风俗大致包括两个部分,其核心内容是人们在对待外部环境以及交往中所呈现的普遍行为方式和精神世界,作为其外延部分则是构成这种行为方式和精神世界基础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所谓“普遍行为”意味着风俗是一种群体方式,所谓“精神世界”则是指任何一种风俗都具有精神基础或心理凭藉。由此我们可以从逻辑上将风俗史研究对象与诸如社会史或生活史等相近领域区分开来,尽管这种区分有时并非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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