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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本文在重新理解史料的基础上对商鞅“罚赋”、“初为赋”和“算赋”等颇多争议的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考辨。文中提出:商鞅“罚赋”,即初次变法所规定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实际上并非仅指某一种具体赋敛,而应当是包括当时秦人家庭的所有赋敛形式。所谓“初为赋”,则应是商鞅随着秦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所进行的一次重大赋税改革。就内容来说,它既不单纯是指口赋,也不单指田赋,更不单纯是指军赋,而可能是包括了上述三种赋敛及其他赋税。至于商鞅创设的“算赋”,也并非是所谓“口赋”,而应当属于军赋,是一种对妇女所专门征收的赋。
    
    
    
    
   一、商鞅“罚赋”的重新探讨
    
   根据古今学人比较一致的看法,商鞅变法曾制订所谓“罚赋”,即颁布《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1]。如明人董说《七国考》卷十二《秦刑法》说:“《荀子注》云:‘秦国罚赋。’余按卫鞅之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疑即罚赋。”关于这项罚赋,目前许多学者公认,其内容就是强迫一家有两个成年儿子必须分家,否则加倍征赋,以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然而对《分异令》所颁布的时间和罚赋的具体征收问题,他们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乃至对商鞅变法特别是赋税改革也衍生出种种不同的认识。所以,要深入研究商鞅的赋税改革,首先即必须重新探讨此令究竟于何时颁布及其“倍”赋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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