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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摘  要:北魏太和九年颁布的所谓“均田”令,是人口土地登记法。其后,修订成一种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户籍样式一一“丘井之式”。北魏在以“六镇”为中心的西北边疆地区实行过垦田,颁布过垦田法.它也是这一地区“府户”的户籍样,后来增添进了“丘井之式”。北齐继承了户籍样制度,把北魏两种户籍样混合为一,并把规定当作土地登记和管理法归人《田令》。隋、唐沿袭北齐之制.治史者不了解源自“品式”的户籍样制度,不了解北魏有两种户籍样,把“均田”误解为均分土地,制造了“均田制”这一错误的概念。 
     
   关键词:均田;丘井之式;户籍祥和两种户籍样;垦田法;田令;均田制 
     
     
   1.公元四八四年,北魏给事中李安世向朝廷写了一个上疏,陈述了北方稍事稳定后外流人户回迁,重新开发和占有土地的情况。其中,“强宗豪族”通过.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指占土地,从而也引起了不断的土地纠纷。为了阻止“指占”,上疏建议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应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即占有土地的数量应和拥有的劳动人手的数量“相称”,而“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李安世的建议受到北魏政府的重视,因为采纳这一建议不仅是遏止“指占”,解决土地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意味着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核查编户的人口和土地.而这对当时力图建立“正常的”统治秩序的北魏政权来说是适宜和必要的。因此,北魏很快就在公元四八五年制订法令,进行人口和土地的普查与登记。法令宣称要按照一定的规格“均给天下民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即按人均田,人死土地归还国家,但均给的是“露田”,即荒田,人户的“桑田”,即私田,“不在还受之限”。如果没有荒地可资均分或不愿去领垦荒地,则须用自己的私田来充抵国家规定均给的数额,只是用来充抵的土地仍是人户的世业,人死后并不交官。换句话说,这只是在形式上表明国家均给了土地。显然给所有的民户均分荒地,既不可能,也无实际意义,法令的真实目的不过就是要民户如实申报人口和土地,它其实应称为“人口土地登记法”,只不过登记的方法蒙上了一层“均田”的色彩。北魏在这年的十月曾进行过一次人口土地核查,核查的重点大概是回迁的“新户”,但收效可能不大。在这次核查中也许连带处理了一些土地纠纷问题,由于未留下资料的原因,对此无法作确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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