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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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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的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分田劫假”和“与田户中分”之类的租佃关系。隋唐时期,无论在公私土地上,租佃关系均有所发展。介于两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怎样,是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呢,还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呢?长期以来,庄园经济论较为盛行,其后则有田墅经济论和田庄经济论。三者之间虽然有些区别,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即集中经营是本时期地主阶级处置其土地的主要方式。我们认为,魏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本时期地主经营其土地的方式,既有集中经营的庄园或田庄,也有租佃方式,但无论在地主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均占主导地位。本时期的租佃关系确实有其特征,租佃者的身份地位普遍低落,人身依附关系加强,继秦汉封建法令中的良奴之分,此时出现了良贱奴三者之分。其中的贱,就是地主的依附民和官府的依附民。受此影响,贫困农民或逃避赋役的农民以投充的形式成为租佃农民后,身份地位急剧低落,我们称之为非法依附民。他们是租佃关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这里先讨论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当另文撰述。有关魏晋南北朝封建依附关系的加强,论者甚多,本文只是约略涉及,不再展开,以便集中在租佃关系上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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