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中若干问题的认识
| | 免费历史教学论文为了凸现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的免费历史教学论文时代特征和集中讨论一些问题,本书采用专题综合阐述方式,并尽可能地照顾社会经济史应有的免费历史教学论文面。在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领域中,有许多课题需要商榷和重新探讨,或者有待进一步深入。有鉴于此,书中力求在归纳综合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竭尽绵力,大胆地提出一孔之见。这里借前言之便,将书中有别于传统或有较大影响的三个观点的肤浅认识,概要阐述如次。目的无非是参加讨论和求教,包括书中涉及到的一切。 一、 租佃关系 秦汉时期,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的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分田劫假”和“与田户中分”之类的租佃关系。隋唐时期,无论在官私土地上,租佃关系都有所发展。介于二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怎样?是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还是一个特殊阶段呢?对此,有庄园经济论、田墅经济论和田庄经济论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虽然认为中小地主采用租佃关系,大地主却采用庄园经济,租佃关系并不占主导地位。直至今日,庄园经济论依然盛行。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民得到封建律令的认可,地主具有世代奴役他们的特权,如果地产集中,是有利于地主采用庄园经济或田墅经济模式的。我们也不否认此时有庄园经济的存在,而是认为庄园经济可以和租佃关系并存,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这里有些史实值得注意。 《晋书·李特载记》和《华阳国志·大同志》载,晋末数万家、十余万口秦雍流民进入益州后,分布在梓潼、广汉、蜀汉和犍为四郡,超过当地土著的1/5,过着“为人佣力”或“随谷佣赁”的生活。当朝廷和地方政府逼勒他们限期返回故乡时,他们在李特的率领下,以没有“行资”为理由,乞求在“秋收”和“冬熟”后再上路。就此,唐长孺先生认为:“似乎流人不是作雇工而是当佃农。”①唐先生的分析是相当中肯的。因为只有佃种土地,才须“秋收”“冬熟”方有收获。即便都是雇工,也必须以租佃关系为前提。因为庄园经济是以直接劳动者的份地制为其主要内容的。既然如此,决无可能容纳这么多的雇佣劳动力,何况在土著中也有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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