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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秦汉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动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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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 氏族所有制是史前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阶段出现了血缘关系更为密切的家族公社(或称大家族)。[1]家族公社是“氏族分支的终端,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如果认为由于分化小家庭的产生过程为终结,那么家族公社则为倒数第二个形态。”[2]“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3]在仰韶文化时期的元君庙和横阵村两个氏族公共墓地中的墓葬,大多是男女老少都有的多人合葬墓。[4]这说明,在我国母系氏族繁荣阶段,大家族组织已经出现。大家族开始只是一个消费单位,然后发展为生产单位,最后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从氏族公社中独立出来,氏族所有制为家族公社所有制所代替。 家族公社早期,家族公社成员集体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劳动,土地属于“公有共耕”;到家族公社后期,个体家庭从大家族中分化出来,大家族的财产逐步变为个体家庭所有,土地属于“公有私耕”,即原来集体耕种的土地,以份地方式分给个体家庭使用,土地仍然归家族公社所有,个体家庭只有使用权,而且往往定期重新分配,在份地之外还要留下一块地供集体耕种,收获物作为家族公社的公共开支。[5] “公有私耕”是家族公社的最后阶段,它的继续发展就是家族公社崩溃,个体家庭完全独立。所以,在没有外来力量干预情况下,氏族所有制到个体家庭所有制的变革路径一般为:氏族公社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个体家庭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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