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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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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他学术期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文献引证标注方式进行了修订,并将从2002年第1期开始执行。现特此公布其主要内容,敬请作者参照执行。 一 普通图书 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责任者与责任方式;②书名;③卷册;④出版者与出版时间;⑤版本;⑥页码。 (一)责任者与责任方式 1、责任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组织、机构。责任者无法确定时,用“佚名”表示。 2、责任方式有多种,如果是撰著,在姓名之后加冒号表示;如果是“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其他责任形式,直接跟书名,不空格,不加冒号。如: 朱汉国:《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研究》,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顾潮编著《顾颉刚年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3、两个或三个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三个以上时,只取第一责任者,其后加“等”字,如: 徐寿凯、施培毅校点《吴汝纶尺牍》,黄山书社,1990年。 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4、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可放在书名之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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