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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兼论其在中国农业史上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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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田法是西汉后期出现的一种农业耕作方法,在我国历代主要农书中均有记述。我国近、现代经济史、农史方面的许多著作中都以肯定的态度来介绍,说是汉代农业技术发展中的一大进步,似已成定论。国外的一些经济史学家虽有一些不同见解,但未引起国内研究者们应有的注意。 “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1],在中国尤其如此。作为生产力发展标志的农业技术的应用,必然会对生产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生产关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业技术的改进与应用。因此,对区田法的探讨就不能局限于农业技术的角度,而必须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联系起来。本文拟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之上,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方面提出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区田法以前的耕作方法 要了解我国农业技术的发展过程并与区田法进行比较,在研究区田法以前,首先要简略追述一下区田法以前的耕作方法。为节省篇幅,本文略去原始的耕作方法,从战国后期以来的耕作方法开始分析。 战国后期的耕作方法,现存的较为详细的记载是《吕氏春秋》中的上农等四篇,据书中记载,这是以耒耜进行耕作的方法。在六尺宽、六百尺长的一亩地上作一宽、深各一尺,长六百尺的甽,余下宽五尺的地作成一个平的垄台,在这个垄台上种粟四行,行距一尺。耕作管理技术已基本上摆脱了粗放的耕作方法,逐渐形成我国农业精耕细作的传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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