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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令中的“完”刑

   内容提要:《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墓竹简》记载的“完”刑既非单纯的“耐”刑,亦非单纯的“髡”刑,更不是单纯指身体发肤完好无损,其含义因时而变。秦代的“完”即“耐”,汉初的“完”为“耐”或“髡”,至汉文帝改革法律,“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完”刑的演变反映了秦汉时期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关键词:完  耐  髡  睡虎地秦墓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汉简中屡次出现“完城旦舂”这一刑名。关于“完”的解释,古代学者歧义迭出,近现代学者各踵其说,争论纷纭。概括言之,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共三种:一、“耐”即“完”。《史记》卷八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江遂注云:“汉令称完而不髡曰耐。”江遂注的目的是解释什么是“耐”,按照他的说法,“完”即是“耐”,反之,“耐”即是“完”,而“髡”则与二者不同。据《说文》及段注,“耐”即“不剃其发,仅去须鬓”,所以,留发去鬓即为“完”。《汉书》卷八《高帝纪》应劭注持同样观点:“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故曰耏。”近人程树德先生亦同意这一说法,他说:“按完者,完其发也,谓去其鬓而完其发,故谓之完。”今人刘海年先生著文光大此说,谓“耐与完是一种刑罚的两种称呼”。[1]二、“髡”即为“完”。《周礼·秋官》:“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郑司农注云:“髡当为完,谓居作三年不亏体也。”班固著《汉书》转引这段话时,直接写成“完者使守积”。[2]在他看来,“完”与“髡”实为同一种刑名,没有加以区别的必要。现代学者中日人堀毅即持此种观点。[3]三、“完”为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汉书》卷二《惠帝纪》孟康注“完”:“不加肉刑髡剃也。”《说文》解释“剃”曰:“尽及其身毛曰剃。”按孟康的说法,“完”为既不加肉刑又不加髡刑与耐刑,保持身体发肤完好无损,现代学者多持此种观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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