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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及思潮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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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末年,地方自治曾经成为一种社会思潮。不仅关于地方自治的言论遍见于各种报刊杂志,研究、筹办地方自治的团体机构纷纷成立,而且1905年前后,上海、奉天、南通、天津等地,或由士绅自发,或由官府督导,都曾自发创办过地方自治。据统计,1908年以前,各省成立的名目不一,规模不等,机构不同,成效各异的自治团体和自治机构已有100多个。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了《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把地方自治开列为预备立宪必办之事,并于翌年年初(光绪三十四年年底)颁发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具体规定了地方自治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选举方法后,地方自治便作为一个统一的运动在全国各地城乡普遍开展起来。粗略统计,至1911年3、4月(宣统三年二、三月)间,全国各地成立的城自治公所已达九百多个,约占当时清政府所设厅、州、县数的百分之六、七十,并且许多地方的镇、乡也设立了自治公所。晚清末年各地纷起推行的地方自治,正是这一社会思潮的产物。 地方自治思想的早期输入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魏源和徐继蕃等人在他们编撰的介绍世界各国舆地的书籍中,就已有了西方地方政制的内容。《四洲志》记美国的地方议会为各部落自立小总领一人,管理部落之事,每部落一议事公所,即由本部落各择一人,自理其本部之事。小事各设条例,因地制宜,大事则必遵国中律例[1]。《海国图志》《合省国说》《瀛环志略》等,对英美各国的地方政制亦有所介绍。不过,当时刚刚把目光投向神秘的域外世界的编撰者和读者,其关注的视点并不在此,所以这些记述至为浅陋,在当时不曾,也不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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