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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事”之别与“今”、“古”之争:今古文经治学方法论的论争及其现代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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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以前对于《春秋》之“义”和“事”的认识 在中国学术史上,孟子不仅是第一个指出了孔子作《春秋》的人,同时也是第一个指出了《春秋》有着“事”和“义”分别的人。根据《孟子·滕文公下》和《离娄下》的文意,《春秋》之“事”亦即“史”;而孔子对《春秋》之“义”有所“窃取”,这个“义”,也就是“微言大义”。所谓“微言大义”,是说孔子在叙述春秋242年的史事时,通过采用一些特殊的修辞方法,来表示他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春秋》之“义”和“事”孰重孰轻?孔子自己没有说明,根据孟子的话,我们也还得不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孔子在作《春秋》时的确有对“事”亦即“史”的隐讳,《春秋》三传均有这方面的记载。因此,孔子修《春秋》,事实上存在着“重义轻事”的倾向。对史实随“意”取舍,掩盖事实真相,这是一种非实事求是的不良倾向,孔子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对此我们不必为孔子讳。 然而,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还有着主张“直笔”,主张实事求是的另一面。最著名的例证就是《左传·宣公二年》所载董狐的据事直书,孔子赞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但是,到了西汉,今文公羊学大师董仲舒并没有对孔子思想体系中主张据实直书、实事求是的一面给予必要的凸现和表彰,而是对《春秋》重义轻事的倾向给予了强调并进行了条例的总结。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指出《春秋》有“正辞”,有“诡辞”。以“正辞”与“诡辞”相对待,要在一讳一不讳。因为要回避些什么,所以有话也不直说,而是隐晦地说,曲折地说,这就叫“诡其实”。“诡其实”也就是“讳”,即掩盖事实的真相。对于“讳”,董仲舒不仅不认为这是孔子的败笔、是缺陷,反而认为这是孔子的微言大义,是《春秋》的思想精华所在,这是董仲舒解《春秋》问题的要害。这样,董仲舒就大大凸出了孔子思想体系中原有的非实事求是的一面,并使得讳言史实成为今文公羊家普遍认同的《春秋》重要“义法”。到了东汉,何休撰《公羊解诂》,提出了《春秋》有“文致太平”的原则。所谓“文致太平”,是指春秋242年“本然历史”的不太平而孔子以“理想”的太平世“文”之亦即描绘之。这样,何休就进一步强化了公羊家“春秋重义不重事”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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