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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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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时期的法律内容都大致与当时被认为适宜的条件相应; 但是它的形式和机能以及它达到理想结果的程度,则多半取决于历史。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年 从殖民地时期起,美国人就开始制订法律,并且为维护一个有良好规则的社会至今仍在这样做。虽然制订法律的具体程序在200多年中不断发展,但是民主立法的特徵依旧:要得到人民的赞同,要有一个制约与平衡体制,要有公共政策上的灵活性使之适用于当时当地的问题。 在17和18世纪的美国,人们派代表参加殖民地大会,制订管理日常经济与社会关系所需要的规则。哪里应该修路、应该怎样给公共滋扰行为下定义,都可以通过辩论而决定。道路促进商业,农业废物处理不单单是一个美学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有良好管理的社会的健康。 19世纪,人们聚集到密苏里,就大蓬车管理制订规章。这些路规的目的在于保证美国人在长途跋涉几千英里到太平洋海岸的路途中免遭危险。 淘金者在到达加利福尼亚金矿、离开了车队后,又就如何划分淘金区制订规则。这些淘金者希望建立一个有良好规则的社会,来保护他们的生意,使之得以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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