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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国”几个问题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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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七世纪以前,我国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广大藏族地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羌支繁多,种姓复杂,部落林立。其中比较强大的羌支或部落联盟有苏毗、羊同、东女国、附国、党项、白兰、吐谷浑等,至于由上述部落或部落联盟旁出的支系那就更是举不胜举了。“自爱剑后,子孙分支凡百五十种。……其种别名号,皆不可纪知也”(《后汉书·西羌传》)。“吐蕃本西羌属,盖百有五十种,散处河、湟、江、岷间”(《新唐书·吐蕃传》)。上述记载就是这个历史现象的真实写照。 在古代社会,这些地区长期处于民族间的迁徙、分化、兼并、融合过程。边徼之地,史学家又多有不至,加之语言之阻隔,记载甚少,而讹谬误传之处又再所难免,至今尚有无数史迹尚存异议,甚至还有不少还是不解之谜。其中“附国”就是一个十分明显的例子。盛世修志,我们在接受《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志》的编写任务后,在收集资料过程中,首先阅读历史记载,然后将一些研究成果进行反复比较、映对,初步掌握了一些情况,借此发表几点肤浅的认识,以供参考,敬求教正。 一、《附国传》中的几点质疑 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藏文典籍中还未发现有关于“附国”的记载,在汉文正史中记载比较详细的是《北史》和《隋书》,而且记载大体一致,后人常以《隋书·附国传》为引证。我们以中华书局1982年对二史《附国传》进行对勘,其结果有十七处之差.(该版本《北史·附国传》中许多地方已以《隋书·附国传》作了补)其中多数为多一字、少一字,或句读标点,或同义异体字之差,三处差异较大,其一是:《北史·附国传》云:“国有重罪者,罚牛。”《隋书·附国传》却曰:“国有二万余家,号令自王出。嘉良夷政令系之酋帅,重罪者死,轻刑罚牛。”第二处《北史·附国传》称:“死后一年,方始大葬。”而《隋书·附国传》云:“死后十年,方始大葬”。前者《隋书·附国传》更为准确、全面,后者应以《北史·附国传》“一年”之说较为合理,因为人死后,放置十年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特别是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条件下。第三处是:《北史·附国传》道:“其国南北八百里,东西千五百里。”而《隋书·附国传》却把西写成了南,这是一个很明显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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