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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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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吏胥制度。 所谓吏胥,不少古代学者理解为吏与胥,以为大体相当于《周礼·天官叙官》中的“府、史”与“胥、徒”,二者地位有高下之别[1]。但唐宋以后这二字多连用,作“吏胥”、“胥吏”[2],在正式文书中则作“吏员”或“吏”[3]。主要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官府中,在官员指挥下,负责处理具体政务,特别是经办(整合、保管、查检、具体处理)各类官府文书的低级办事人员[4]]。仅大体相当于《周礼》中的“府、史”。他们主要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平民,作为承担国家“役”的一种[5],由官府直接选拔,或考以吏能后录用,被称作“庶人之在官者”[6]。因而在身份上便与一般经科举,考经学、诗赋入仕的官员,截然不同,政治、社会地位都相当卑下[7];但由于经办各类官府文书,事涉人事、刑狱、钱谷等,熟悉王朝法、例,在当时种种条件下,他们必然又不同程度地握有一定权力甚至是相当大的权力。清梁章钜《制义丛话》卷七引杨芸士曰:“……胥吏……,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䙌(䙌,纽也。见《集韵》卷七)。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使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这话虽有夸张,但足可证明,地位卑下的吏胥确实握有不可忽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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