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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及其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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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清末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尽管其只短暂适用,但此法律文本的价值却十分巨大。它所展现的理念与我国传统的版权观念相比,有着革命性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近代化”和近代思想家们对于作为西方“舶来品”的版权制度的“主体性反思”。两者协力,共同构成了清末版权法律文本出现的文化基础。 关键词:清末 版权文本 《大清著作权律》 文化基础 一、 清末版权法律文本的出现及其现实意义 西方法律、法学输入中国,大致可以甲午战争为界点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即十九世纪后半期到甲午战争,和由甲午战争到清朝灭亡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输入西方法律、法学者主要是西方传教士和洋务派,且以国际公法为多;后一阶段的“修律”工作则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1]这一阶段也是我国现代版权制度形成和诞生的时期,理应成为我国近代版权史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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