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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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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布洛赫的伟大声誉不仅仅建立在《封建社会》上,[1]但能够让读者全面、系统地理解其封建主义理论者,则非它莫属。本文对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做一点评析,希望引起大家对封建主义这一老问题的新关注。 布洛赫扩大了封建主义理论。布洛赫这样阐述欧洲封建主义: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制的广泛使用--薪俸制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威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2](布洛赫:《封建社会》,第446页。下文各处引文凡出自此书,只注页码。)试比较布洛赫同时代的冈绍夫的狭义定义,一套制度,它们创造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附庸)对另一种自由人(领主)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领主对附庸提供保护和生计的义 务。[3]显然,布洛赫已经突破了主流的法律政治的狭义封建主义的概念。 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类型。他从整体上来描述和分析作为一种封建社会类型的那些历史现象。他探讨封建主义产生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描述和分析中世纪西欧社会各色人等的集体心态,比较各地区封建主义的异同,研究社会诸组织和集团在封建主义下所呈现出的不同面貌,分析它们作用于封建主义的功能,从世界的角度来比较封建主义有无统一性,等等。正是通过此类描摹与刻画,布洛赫向读者展示了欧洲封建社会的总体特征。这里,布洛赫很突出地实践了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因此《封建社会》被认为是作者对历史最为抽象的解释。作者所定义的欧洲封建主义的诸多特征,其实就是他建构的社会模型的诸要素。我们能够感受到同时代的社会学、人类学,甚至地理学等社会科学的影响,也隐约感受到韦伯理想类型的某些特征。将封建主义看作一种社会类型,体现了布洛赫对中世纪欧洲社会各种因素的伟大综合。它冲破了传统狭义封建主义的藩篱,为封建主义的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从此,在封建主义体系下,不再只有贵族,更有农民;不再只有法律政治,更有社会经济;不再只有制度,更有精神;不再只有个人,更有集体;不再只有事件,更有总体;不再只有局部,更有整体;不再只有欧洲,更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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