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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型史学与规范型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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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的一个特点是它的构成并不能左右它的性质,相反,构成它的那些成分以及构成本身的性质却是决定于史学在特定文化系统中的位置和角色。于是,即使这些成分的性质已经改变了,史学作为整体的性质也能不为所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过去的四个世纪中,欧洲史学的性质在根本上始终是认知性(cognitive)的,而这一个半世纪以来东亚史学尽管接受了现代西方认知型史学的方法,但它的规范性(normative)和公立性(publicly authorized)却依然故我。 1. 一般说来研究历史编撰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的理论反思与术语分析,另一种则是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深入探讨。其中,前者是立足于所谓的“历史哲学”的传统,在当代它则是被称为“分析的历史哲学”。这一研究路线有很强的抽象性,因此也总是与理论上的争论相伴随。然而,必须指出的一点是,这一研究路线很大程度上是西方的传统,“理论的”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也是“跨文化的”。 17世纪始自欧洲的科学革命后,人们开始认为(西方)理论在本质上是超越于文化的。而随着西方科学在全世界被普遍地介绍和接受,西方知识也在总体上被普遍地接受了。并且,假如我们把史学史视为科学社会史的一部分,我们会发现史学革命是发生在自然科学革命的两个世纪后。特别是,在十九世纪下半叶,源自德国的实证主义史学与大学的产生相结合,从而孕育了专业的历史学家。这些西方史学方法也传播到了非西方文化地区。全世界的国家开始运用这些方法来把它们的过去书写成历史。[1]令人惊讶的是,拥有自己独特的两千年传统的中国史学也自此转向了西方式的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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