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述论
|
| |
摘 要:立法的“汉承秦制”是明确无误的,而在执法过程中,汉代士人表现出高度的智慧和理性。汉人则非常重视法律与人情、人心之间的谐调。特别是对“法律与民心的谐调”、“法律与皇帝诏旨的制衡”、“执法宽平、议法从轻”等问题的讨论,都表现出与秦人大为不同的思路与选择。结果是,他们把僵硬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人性化的解释,缓和了专制皇权对法律的非良性操控,减轻了法律残酷无情的色彩,从而保证了人心的归属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法律;执法思想;理性;人情;制衡;宽平 在“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 的法家政治理论的影响之下,秦王朝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严而少恩”的特色。以“尊主”为核心的法律,被推崇为规范一切社会行为、协调所有社会关系的唯一准则,导致法律的刚性化以至于僵化。法律的威严固然确立起来了,但是它与人情(人之常情)、民心的截然对立也同步形成。法律的国家镇压功能,被有意彰显,结果是震慑力严重过剩,亲和力明显不足。其积弊所在,仅从上下两个方面稍加注意就可以洞察无疑:就君臣关系而言,与君主专制体制相适应,秦相李斯为邀宠固权,竟然上书秦二世劝其“行督责之术”,公开鼓吹君主应该“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使得“群臣百姓救过不给”[2],造就了君臣离心的局面;就国家与民众的关系而言,百姓只能感受到法律对自己的控制和统治,却无从体悟保护和保障功能的存在,以至于陈胜在动员同行戍卒揭竿而起的时候,只需要确认戍守途中“失期,法皆斩”[3]的硬性规定,就足以形成铤而走险、死中求生的共识。这可以说明,过于刚性、刻板而缺乏柔润、变通的法律,与人性、人情存在着太大的距离,难以使人心归向。其实,秦朝政治被汉人屡屡指责为“暴政”,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秦律的酷苛。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