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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海灯案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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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制报》第54期刊载了张扬先生的《海灯案一审之我见》之后,作为范应莲的律师赵泽隆先生要“履行职务”了,尽管这种“责任和任务”不具备“强制性”,赵先生本人也不一定愿意承认是“受人委托、规定或约束的”,但还是忍不住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在第73期上发表《对“海灯案”中几个程序问题的辨析》一文,声称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说几句话。”,与张扬先生辨明是非。但读完赵文,给人的感觉是在概念里兜圈子,玩名词游戏,对具有定性作用的关键性事实,或避而不谈,或断章取义,或歪曲真相。既然作为“根据”的“事实”是如此的大差分寸,那么作为“准绳”的“法律”在进行度量时,自然谬以千里。 一、关于“二指禅”问题 赵文说:“二指禅”照片“如果在海灯的正面拍照,当海灯用右手(中食指)倒立,头顶朝下,照片显示出来的影象就是海灯的背部和后脑(含正、侧位);如果站在海灯的背后拍照,当海灯右手倒立,头顶朝下,照片显示出来的影象,则是海灯的胸腹部和面部(含正、侧位),右手影象则成了左手。现有照片显示的是(正、侧位)胸腹部、面部、左手,故可断言,有关海灯的‘二指禅’照片,是在海灯表演‘二指禅’时的背后或侧背后拍摄,故照片影象显示的左手,实际上应是右手。”无论这些原理讲得看起来多么严密、圆泛,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海灯就的确做出过人们八十年代以来一直所认定的那种“惊天神功”--“二指禅”(或一指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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