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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的11条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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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大审判判决书 ①“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国、新西兰、印度、菲律宾 对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火田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板垣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矶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 判决 本法庭在1948年11月4日宣布判决。”(见《判决书》扉页) 二、判决日本发动侵华、就是发动“二战” ②“第一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在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这一期间,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的资格,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欲为日本取得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其接壤各国或邻近岛屿上之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此目的,使日本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反对此项目的国家从事侵略战争。”(见《判决书》第4页) 三、日本发动侵华、发动“二战”17年间的罪行事实 ③“对于起诉书中的起诉事实,有调查从1928年到1945年这17年间日本历史的必要。更加之,纵然不十分详细,却还要涉及对这时期以前的日本历史的研究。因为假如不作这样的研究,就不能够理解和评价日本和它的领导者的嗣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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